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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CLPGT”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8
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CLPGT”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6860534号“CLPG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

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CLPGT”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6860534号“CLPG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89736号“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3501号“中 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6011号“CLP Hold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5891号“CLP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08069号“CLP Rese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05192号“中 CLP Energy Services & Technol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83499号“中 中电C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非常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CLP”是申请人独创和在先登记/注册及使用的商号和商标,经过长期间和广泛的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2、申请人内地业务及工厂分布以及电厂简介;

  3、电厂、开工仪式照片及相关新闻稿;

  4、办公室的相关照片、风场介绍及交接班记录;

  5、相关网页打印件;

  6、申请人年报节录、中英文版本页面;

  7、申请人的背景及在中国内地业务和投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CLP”系列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相同的市场领域,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首先使用在“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项目上,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不存恶意申请的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亦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根据申请人所处行业、经营范围及其公司公开披露的上市信息,其注册的七件引证商标均非以使用为目的,且已闲置多年未使用,系不合理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CLP”商标在第39类“配电、能源分配”和第40类“发电服务、能源生产”服务上在中国已经相当知名。即便申请人的“CLP”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的“CLP”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行业区别极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将其“CLPGA”系列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被许可人广告合同及广告费票据、电视播出证明、播放截图、楼宇、机场航站楼广告、户外广告、杂志广告、赛事照片等宣传报道资料。

  2、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韩国女子职业高尔夫协会出具的说明函;

  4、女子世界高尔夫排名独立法人出具的证明函;

  5、“LPGA”品牌认知情况调查项目数据报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相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组织体育比赛、体育教育、摄影报道、提供高尔夫球设施、体育比赛计时、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17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71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筹划聚会(娱乐)、节目制作、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文娱信息、体育活动、摄影”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规定内容均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AH01.cn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单独评述。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系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组合“CLPGT”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七字母组合“CLP”或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CLP”,且整体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性。

  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之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本条款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指除“商标权利”以外的如字号权、著作权等其余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字号权。据在案证据显示,“CLP”系申请人字号的简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CLP”作为其字号在体育教育等服务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使用,并在上述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据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其次,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申请人理由仍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该规定主要适应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申请人所述理由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调整的范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860534号“CLPGT”商标

申请/注册号:16860534 商标申请日期:2015-05-04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6-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10-14 专用权期限:2016-07-28至2026-07-27

申请人: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105)、体育教育(4101)、组织体育比赛(4102)、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4105)、体育比赛计时(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书籍出版(4104)、摄影报道(4105)、提供高尔夫球设施(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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