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杭州三能贸易有限公司“KAPUU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
杭州三能贸易有限公司“KAPUU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4069527号“KAPU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杭州三能贸易有限公司“KAPUU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4069527号“KAPU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784888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12205号“Kap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46584号“卡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企业介绍材料、“KAPPA”商标及“Kappa及图”商标运用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引证商标一由基础商标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申请注册,200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箱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阿喀琉斯体育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引证商标二由本案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引证商标三由本案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KAPUUO”与引证商标一“KAPPA”及引证商标二“Kappa”,虽前三个字母相同,但其余字母不同,且字形区别较大,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KAPUUO”与引证商标三“卡帕”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区别较大,整体尚可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毛皮制覆盖物、皮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标识区别较大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标识区别较大,即使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069527号“KAPUUO”商标

申请/注册号:14069527 商标申请日期:2014-02-25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5-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4-21 专用权期限:2015-04-21至2025-04-20

申请人:杭州三能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书包(1802)、钱包(钱夹)(1802)、皮垫(1802)、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旅行箱(1802)、手提箱(1802)、包(1802)、皮箱或皮纸板箱(1802)、伞(1804)、

毛皮制覆盖物(1802)


上一篇:“五彩泡泡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下一篇: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CLPGT”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