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武汉利姆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利姆伯lymbo”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6
武汉利姆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利姆伯lymbo”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对第14340265号“利姆伯lym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

武汉利姆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利姆伯lymbo”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对第14340265号“利姆伯lym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与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澳大利亚成立一家公司,2017年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将所有股份转让给申请人法人,并进行了变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为合作关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并且于2015年5月21日予以获准注册公告,对此申请人并不知情,被申请人在已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在明知申请人为外籍商人,隐瞒事实的情形下,提出变更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基本信息、股份转让材料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武汉卡玫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5月21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黄酒等商品。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17年1月12日变更为现名称。该商标2018-05-08至2018-11-07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65之1-1号冻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形成时间均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证据1、2、3、4未经公证认证,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是申请人的经销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前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形成时间均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证据1、2、3、4未经公证认证,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利姆伯”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340265号“利姆伯lymbo”商标:

申请/注册号:14340265 商标申请日期:2014-04-0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02-21 注册公告日期:2015-05-22 专用权期限:2015-05-22至2025-05-21

申请人:武汉利姆伯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葡萄酒(3301)、白酒(3301)、蒸馏饮料(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烈酒(饮料)(3301)、米酒(3301)、黄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果酒(含酒精)(3301)


上一篇:第16090644号“MARIE&YAN”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下一篇: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