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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44894号“AudioKing”商标注册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第15444894号“AudioKing”商标注册异议案例"申请人因第15444894号“AudioKing”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233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6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

第15444894号“AudioKing”商标注册异议案例

  "申请人因第15444894号“AudioKing”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233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6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理由:一、“AudioKing”音响品牌是台湾撼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台湾撼声)创立的知名品牌,原异议人为台湾撼声的生产制造商,经营“AudioKing”品牌多年,该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域,作为同行业理应知晓“AudioKing”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二、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如核准注册,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原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AudioKing”商标台湾商标注册证、申请人“Audio King”商标申请注册资料、第962366号“Audeo King及图”商标注册资料;

  2、台湾撼声官网关于原异议人的简介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3、原异议人购货单及销售票据;

  4、参展图片;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产品图片;

  7、原异议人企业图片;

  8、原异议人荣誉证据;

  9、网络搜索资料;

  10、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11、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AudioK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扬声器音箱、电池”等。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62366号“Audeo K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响、音箱、扩大器、音响喇叭”。本案中,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udioKing”商标,并提供了台湾撼声电子有限公司将“AudioKing及图”商标和原异议人第962366号“Audeo King及图”商标授权原异议人使用的证明书、商标注册证书、原异议人含有“AUDIOKING及图”商标的销售订单和发票、原异议人参展情况、产品和厂房照片、荣誉情况及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原异议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AudioKing及图”商标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udioKing及图”商标文字相同、外观相近,并指定使用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同时,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提出异议。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其申请的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未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局超出审理范围。二、申请人 “皇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为“皇声”商标的系列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962366号“Audeo King及图”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异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无线电设备;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麦克风”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未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在不予注册决定中援引该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已超出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抢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原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Audio King商标台湾注册证,仅能证明台湾撼声电子有限公司在台湾对“Audio King”商标拥有专有权;证据2为原异议人与台湾撼声电子有限公司的主体关系证明,不能作为其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购货单及销售票据仅为原异议人与广州番禹合和贸易有限公司一家企业的销售证据,不足以客观反映其“Audio King”标识的知名度情况;证据4、6、7参展图片、产品图片、原异议人企业图片无具体形成时间;证据5产品使用说明书为自制证据;证据8为原异议人的荣誉证据,不能作为其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9网络搜索资料未显示原异议人或其关联企业的信息,不足以证明为原异议人或其关联企业商标的宣传或使用证据;证据10媒体宣传报道资料虽然涉及“Audio King”的相关报道(其中部分材料中体现了“声皇”),但上述材料来源于互联网,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Audio King”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使原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之主张证据不足,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15444894号“AudioK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15444894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2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8-20 注册公告日期:2018-10-28 专用权期限:2015-11-21至2025-11-20

申请人:黄国新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0901)、无线电设备(0907)、扬声器音箱(0908)、扩音器(0908)、麦克风(0908)、感应器(电)(0910)、电线(0912)、变压器(0913)、声音警报器(0920)、电池(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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