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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凯瑞 KR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5
重庆凯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凯瑞 KR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申请人因第10083760号“凯瑞 K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200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

重庆凯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凯瑞 KR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10083760号“凯瑞 K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200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重庆凯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明显系以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凯瑞商都”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且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无法查阅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有效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信息用信息;2.复审商标在公司资料上的使用情况;3.复审商标在名片上使用情况;4.商标许可使用协议;5.被许可方黄萍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身份证;6.食品许可经营许可证;7.广告合同扫描件;8.黄萍在门头招牌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9.销售单;10.被许可人吴光明企业信息;11.凯瑞门头招牌制作合同扫描件;12.吴光明在门头招牌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且均为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083760号“凯瑞 K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0083760 商标申请日期:2011-10-1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2-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12-12-14 专用权期限:2012-12-14至2022-12-13

申请人:重庆凯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进出口代理(3503)、拍卖(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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