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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9
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

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全国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以生产方便食品为主业,是集生产、销售、研发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综合食品企业集团。申请人的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607128号“今麦郎jinmailang”商标、第3990281号“今麦郎”商标、第7462934号“今麦郎”商标、第10938786号“今麦郎”商标、第10938770号“今麦郎”商标、第10938816号“今麦郎jinmailang”商标、第1607388号“今麦郎jinmailang”商标、第5038220号“今麦郎”商标、5038219号“今麦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今麦郎”系申请人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系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恶意侵犯,同时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荣誉证书、国家领导人接见照片;

  3、相关引证商标注册证书;

  4、申请人企业变更文件及关联公司信息;

  5、广告合同;

  6、宣传资料;

  7、“今麦郎”食品、饮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8、相关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也没有对申请人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已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文字介绍;

  2、争议商标的产品介绍;

  3、产品外包装情况;

  4、争议商标的产品广告;

  5、相关媒体的采访;

  6、争议商标新产品发布现场照片;

  7、争议商标的其他使用形式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近,且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异第16953号《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6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第29类火腿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所有人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

  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的所有人为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申请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与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中文“俏麦郎”、对应的汉语拼音“QIAOMAILANG”及卡通化的人物图形组成,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俏麦郎”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的主要认读部分“今麦郎”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河北省,共同从事食品加工行业,以上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火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以上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被申请人称其争议商标的产品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及使用证据为其产品的图片及现场活动照片,以上证据均为自制材料,且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产品的宣传及销售情况,故被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今麦郎”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蜂蜜等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先引证了引证商标,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引证商标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前文中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066198号“俏麦郎QIAOMAILA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6066198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31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14 专用权期限:2016-03-07至2026-03-06

申请人:张春利

商品/服务项目:谷粉制食品(3007)、茶饮料(3002)、糖(3003)、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蜂蜜(3005)、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糖(3004)、可可饮料(3001)、谷粉制食品(3006)、谷粉制食品(3012)、面包(3006)、豆粉(3011)、冰淇淋(3013)、谷粉制食品(3009)、粥(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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