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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商标名称为安徽县名异议纠纷裁定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太和”商标名称为安徽县名异议纠纷裁定案例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姚树峰中医内科诊所于1992年5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保健鞋垫、保健袜垫商品上注册“太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

“太和”商标名称为安徽县名异议纠纷裁定案例

   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姚树峰中医内科诊所于1992年5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保健鞋垫、保健袜垫商品上注册“太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异议人陆某对该“太和”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被异议商标“太和”为安徽省一县名,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太和医室”为河北武安县县城三街姓氏于咸丰末年所创,“太和”意为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健康长寿。目初创后,历代传人秉承家技,宏扬发展,成就斐然。“太和医室”在西安等地颇有影响,并有专题报道,其“太和”之含义已大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故请求给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太和”一词在辞海中有多种解释,其中第一解释为“中国哲学术语”,原出《易。乾。象辞》:保会太和,及利贞“,即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被异议商标“太和”正是取自于此意。“太和”商标的上述含义已强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故异议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76984号“太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该案主要涩及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作商标的问题。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产品的来源。〈〈商标法〉〉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作商标。这是因为用地名作商标,消费者无法区别产品的真正来源。但有些地名,如“平安”(青海省一县名)、“长寿”(四川省一县名)、“灯塔”(辽宁省一县名),这些词所具有的其他含义已强于地名。因此〈〈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本案的焦点是被异议商标“太和”是否具有第二含义。经商标局查实,“太和”商标属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且由于该商标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了显著特征,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太和”商标应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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