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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中”商标名称与区划明后近似异议纠纷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山中”商标名称与区划明后近似异议纠纷案例福建省商标事务所代理福建省仙游山中服装厂公司于1993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山中”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山中”商标,并在第440期《商标公···

“山中”商标名称与区划明后近似异议纠纷案例

   福建省商标事务所代理福建省仙游山中服装厂公司于1993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山中”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山中”商标,并在第440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内,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山中“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中山市行政区划名称基本相同,只不过书写方式从右至左,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被异议人商标文字为“山中”,并有汉语拼音“Shan Zhong”作为其读音的补充,使得该商标只能按大部分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从坐至右读为“山中”,而“山中”并非中山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所以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94933号“山中”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本案例涉及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项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主要原因是[U]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易引起产源误认,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与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同时地名作为公用名称,为一家企业独占从而禁止其他企业使用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法律禁止将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U]。但同时规定“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这是指有些地名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如“凤凰”、“长寿”、“和平”等,其作为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也不会引起产源误认。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注册并使用的地名商标,仍继续有效。 

  本案中的“山中”商标,因其有“Shan Zhong”作为注释,不会被读作“中山”,故该“山中”商标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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