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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欧技术”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德欧技术”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967223号【嘉兴德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德欧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7913号【计步器;···

“德欧技术”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67223号【嘉兴德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德欧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7913号【计步器; 温度控制器; 水位控制器; 计时器; 计数器; 电压表; 电流表; 继电器; 定时器;】“欧德ORDER”商标


  第5243966号【密码磁卡; 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 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 自动旋转栅门; 电子防盗装置; 电动关门器; 】“欧德OU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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