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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嫂商贸 SANSAOSHANGMAO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三嫂商贸 SANSAOSHANGMAO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799789号【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替他人推销; 广告; 会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市场···

“三嫂商贸 SANSAOSHANGMAO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99789号【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替他人推销; 广告; 会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市场营销;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三嫂商贸 SANSAOSH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24500627号【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23653110号【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783686号


  第9290992号【广告; 会计;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进出口代理;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场所搬迁; 商业信息;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替他人推销;】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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