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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面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北面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60098号【】“北面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8544号【旅行袋; 运动袋···

“北面狼”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0098号【】“北面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8544号【旅行袋; 运动袋; 登山用袋; 野营用袋; 背包(登山或旅行用); 帆布背包; 旅行用具(皮件); 手提箱; 书包; 兽皮; 伞; 登山用手杖; 马鞍; 香肠肠衣; 皮革;】“北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3042号【袋; 拐杖; 背包; 兽皮(动物皮); 仿皮; 旅行包; 公文包; 裘皮; 伞; 马具; 制香肠用肠衣;】“北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北面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北面”、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北面”,文字构成、呼叫及标识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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