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芯工业”和“无铭优品 ”商标注册被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4
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芯工业”和“无铭优品 ”商标注册被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63658号“芯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04173号“芯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以“芯”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23966793号“WMCP無铭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20489号“无铭优品WUMING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产品包装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無铭诚品”与引证商标中文“无铭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