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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少年时光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40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13
北京少年时光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40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24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350289号“育儿宝及图”商标(以···

北京少年时光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400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4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350289号“育儿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商标详情;设计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2432400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40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07 专用权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请人:北京少年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流动图书馆(4103)、导游服务(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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