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达联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乐达联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82730号“乐达联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06953号“乐购联华”商标(以···

“乐达联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2730号“乐达联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06953号“乐购联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