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乐达联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乐达联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82730号“乐达联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06953号“乐购联华”商标(以···

“乐达联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2730号“乐达联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06953号“乐购联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芯工业”和“无铭优品 ”商标注册被近似案例分析
下一篇:第2432503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