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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硕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三硕TRIPLE MAS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
青岛海硕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三硕TRIPLE MAS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19665号“三硕TRIPLE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

青岛海硕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三硕TRIPLE MAS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9665号“三硕TRIPLE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356591号“三硕TRIPLE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7月11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628号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用固定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锻炼用固定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三硕TRIPLE MASTER”与引证商标“三硕TRIPLE MASTER”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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