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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基本案情】2014年10月,H公司与S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H公司从S公司采购核心元器件后,可在其生产组装的产品上标注“内置S公司核心组件”字样,但不得使用S公司注册商标。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客户···

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H公司与S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H公司从S公司采购核心元器件后,可在其生产组装的产品上标注“内置S公司核心组件”字样,但不得使用S公司注册商标。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客户向H公司提出产品上需标识S公司商标才能通过验收。为尽快完成销售回款及清理库存,H公司高管吴某某等人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况下,私自使用S公司已注册商标用于产品,并销售至合肥等地,涉案销售金额共计301万元。

案发后,H公司、吴某某等人均认罪认罚。H公司积极赔偿S公司110万元,取得S公司谅解。2021年9月8日,肥西县公安局以H公司、吴某某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企业合规审查、公开听证,2022年9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单位H公司、涉案人员吴某某等1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案件,主动转变执法理念,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做到依法平等保护。本案中,H公司作为外省重点民营企业,先后承接过多个国家重点项目,企业资质良好。检察机关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主要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在综合考量犯罪起因、矛盾化解、企业发展等情况基础上,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较低的涉案企业主动启动合规审查,并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运用智慧检务系统开展“云验收”、“云听证”等多种形式,助推企业守法经营,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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