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特多瓦公司 TURTLE”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特多瓦公司 TURTLE”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5073号“Tur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339352号“TEEN···

特多瓦公司 TURTLE”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5073号“Tur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339352号“TEENAGE MUTANT NINJA TURT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初步审定。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时光网关于《忍者神龟》的相关信息、含义“TURTLE”的商标信息、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但鉴于申请商标“Turtl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外文“TURTLE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同,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上一篇:江苏富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好孩子贝乐园”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第61388058号“吉米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