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保泰器材厂“FUJITOYO”商标被驳回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东莞市保泰器材厂“FUJITOYO”商标被驳回因“FUJITOYO”商标与在先注东莞市保泰器材厂册的“FUJI”、“TOYO”等商标近似,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FUJITOYO”商标申请的复议决定。 据了解,广东省于2002年2月···

东莞市保泰器材厂“FUJITOYO”商标被驳回
因“FUJITOYO”商标与在先注东莞市保泰器材厂册的“FUJI”、“TOYO”等商标近似,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FUJITOYO”商标申请的复议决定。
据了解,广东省于2002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在第12类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减震器、起重车等商品上的“FUJITOYO”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等5家公司在先注册的“FUJI”、“TOYO”等5个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保泰器材厂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也予以驳回。该厂遂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保泰器材厂称,“FUJITOYO”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FUJI”、“TOYO”差别很大,不构成近似。商评委则认为,申请商标是由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文字部分组合而成,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类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