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45519210号“鱼丸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
第45519210号“鱼丸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5519210号“鱼丸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924···

第45519210号“鱼丸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5519210号“鱼丸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老奶奶”系列商标在先权利。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商标局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相关媒体报道;

  2、相关保护、维权资料;

  3、其他案件裁定及判决;

  4、申请人及“老奶奶”系列商标所获荣誉;

  5、系列商标注册证;

  6、相关销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便具有一定差异,指定商品项目差异悬殊,未构成近似商标。“老奶奶”系常用固有汉语词汇,显著性较弱。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产品包装;

  2、部分媒体报道;

  3、部分店铺使用信息;

  4、部分宣传页、淘宝页。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丸子、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鱼丸奶奶”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中文部分“老奶奶”、“奶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鱼丸奶奶”与申请人商号“老奶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中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5519210号“鱼丸奶奶”商标:申请/注册号:45519210申请日期:2020-04-16国际分类:第29类-食品商标申请人:叶婧

上一篇:第21805748号“抗持KANG STICKT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京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