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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8634号“SkinMedica”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43738634号“SkinMedica”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43738634号“SkinMedi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33162号···

第43738634号“SkinMedica”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43738634号“SkinMedi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33162号“SKINMEDICA”商标、第8333163号“SKINMED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主观意图极其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有实际经营却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用档案、商标信息及抄袭的商标介绍;

  2.被申请人官网截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年报;

  3.类似情况商标裁定;

  4.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5.产品介绍、媒体推广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9期(2021年1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水等商品、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86件商标,包括“魔滴”、“魔滴图形”、“卡麦拉”、“魔丽瑅”、“波力媚”、“CAMERA FACE”等,其中第26458857号、第33562872号、第34029896等“魔滴图形”商标,经我局审理已认定被申请人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相同,难为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魔滴”、“魔滴图形”、“卡麦拉”、“魔丽瑅”、“波力媚”、“CAMERA FACE”等与他人美容假体产品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就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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