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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木村俊鸿”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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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木村俊鸿”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我们凭借深厚的法律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我们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的服务,帮助客户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形象,确保客户的创新成果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咨询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257687号“MM木村俊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法国一家知名时尚设计公司,旗下的“MM⑥”、“MARTIN MARGIELA”、“MAISON MARTIN MARGIELA”等品牌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法国著名时装品牌,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申请人的“MM⑥”、“MARTIN MARGIELA”、“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对“MAISON MARTIN MARGIELA”品牌进行了域名注册,申请人对上述商标拥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69481号“MM⑥”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443号“MM⑥ 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国际注册第853063号“MARTIN MARGIELA”商标、国际注册第1067947号“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51351号“MM⑥ Maison Margiela”商标、国际注册第1262280号“MAISON MARGIELA”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多年的驰名商标“MM⑥”、“MARTIN MARGIELA”、“MAISON MARTIN MARGIELA”的抄袭和模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五、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法国著名设计师-MARTIN MARGIELA先生的姓名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设计师-MARTIN MARGIELA先生的身份证明;2、商业登记摘要;3、设计师MARTIN MARGIELA简介及MARTIN MARGIELA品牌纪事;4、自1989年举办过“MARTIN MARGIELA”品牌展览的博物馆列表、收藏“MARTIN MARGIELA”品牌服装的博物馆列表;5、申请人“MARTIN MARGIELA”品牌专卖店列表和各地办公地址列表、宣传报道统计表;6、“MARTIN MARGIELA”品牌在杂志、报刊和网站等的宣传报道;7、申请人“MARTIN MARGIELA”品牌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发票;8、申请人“MAISON MARTIN MARGIELA北京展览会”具体报道;9、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网站、异议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独创,其申请注册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一直正当合法经营,不存在恶意摹仿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标签图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帆布背包;旅行箱;购物袋;旅行包;行李箱;钥匙包商品上。初审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准予注册。2017年09月14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其分别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其“MM⑥”、“MARTIN MARGIELA”、“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法国著名设计师-MARTIN MARGIELA先生的姓名权。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设计师MARTIN MARGIELA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申请人并非MARTIN MARGIELA姓名权的所有人。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MARTIN MARGIELA的姓名权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MARTIN MARGIELA的在先姓名权,其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且争议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其主张的设计师姓名亦不相同,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说明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和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版权、域名权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257687号“MM木村俊鸿”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57687 商标申请日期:2014-08-29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6-21至2026-06-20

申请人:刘贤  

商品/服务项目:背包(1802)、钱包(钱夹)(1802)、手提包(1802)、帆布背包(1802)、旅行箱(1802)、购物袋(1802)、旅行包(1802)、行李箱(1802)、钥匙包(1802)、书包(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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