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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九艾美”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中山市新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九艾美”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第16387667号“三九艾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

中山市新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九艾美”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第16387667号“三九艾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42920号“999及图”商标、第9642999号“999及图”商标、第9642907号“999三九医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三九”商号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的“999”、“三九”系列商标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999”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基于地缘及同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注册的前提下,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以不正当手段“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档案;

  2、申请人基本信息资料;

  3、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荣誉证明;

  4、申请人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

  5、申请人“999”商标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材料;

  6、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7、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等;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及二者距离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4类保健、按摩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7月28日第1561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按摩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评审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是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三九艾美”为纯文字商标, 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文字“999”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三九医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按摩、眼镜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按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院、按摩、眼镜行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三九”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误认为双方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申请人“三九”商号知名度多体现在医药行业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眼镜行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三九”商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387667号“三九艾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16387667 商标申请日期:2015-02-13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6-0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28 专用权期限:2016-04-14至2026-04-13

申请人:中山市新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保健(4401)、理疗(4401)、整形外科(4401)、医疗诊所服务(4401)、牙科(4401)、芳香疗法(4401)、公共卫生浴(4402)、美容院(4402)、按摩(4402)、眼镜行(4405)

保健(4401)、理疗(4401)、整形外科(4401)、医疗诊所服务(4401)、牙科(4401)、芳香疗法(4401)、公共卫生浴(4402)、美容院(4402)、按摩(4402)、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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