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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第10381981图形商标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第10381981图形商标撤销案例申请人因第10381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11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第10381981图形商标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10381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11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海格 HIGER”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整车及配件销售合同、发票等;

  3.2016年度采购合同、发票;

  4.商标及包装照片;

  5.申请人官网打印件;

  6.申请人淘宝店页面打印件;

  7.《海格客车》品牌特刊;

  8.关于申请人的新闻报道;

  9.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申请人称上述证据2、3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基于保密协议,不能提供给被申请人。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阅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证据内容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指定商品无关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从考证;申请人未在证据材料副本中提供证据2、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证明力。申请人证据2、3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可以不公开质证。复审商标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违法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隔热玻璃(建筑);窗玻璃(车窗玻璃除外);安全玻璃”商品上。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以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的“隔热玻璃(建筑);窗玻璃(车窗玻璃除外);安全玻璃”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证据1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2、3因申请人拒绝向被申请人提供质证,应不予采信,且证据2显示的是申请人对汽车及其配件的销售行为,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体现的是申请人作为采购方向他人采购的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采购的商品独立作为终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证据4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9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38198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10381981 商标申请日期:2011-12-30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3-06-06 注册公告日期:2013-09-07 专用权期限:2013-09-07至2023-09-06

申请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隔热玻璃(建筑)(1911)、窗玻璃(车窗玻璃除外)(1911)、安全玻璃(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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