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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申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申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7241479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37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

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申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7241479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37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第8736749号、第8736818号、第8736839号、第8736797号“十八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原异议人对“十八腔”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原异议人参加活动图片;

  2、原异议人团购男人女人过七夕现场物料等服务合同、广告费发票;

  3、媒体投放合约书及发票;

  4、2016年度申报“金华市著名商标”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领导视察照片、金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金华市证明商标申报材料;

  5、原异议人参加公益活动及衍生品照片、原异议人所获荣誉及网站截图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注册类别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的字号,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商标设计理念;

  2、商标注册证及版权注册证书;

  3、被异议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及销售资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十八腔SHIBAQ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巾、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异议人提供的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活动宣传照片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所获荣誉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十八腔”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与使用,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区,对异议人商标有知晓可能。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十八腔”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241479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在异议阶段的答辩理由相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除与在异议阶段及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外,还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宣传推广新闻报道、明星活动、公益活动、使用情况证据;

  2、著作权授权书等合同及发票;

  3、荣誉证书及影视作品介绍。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除与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相同外,还补充意见称,申请人域名申请日期晚于原异议人域名申请日期。申请人抢注多家当地知名网站论坛,具有一贯恶意。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目录,证据目录显示证据除与在异议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相同外,还增加金华市著名商标一项,但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义乌网城市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义乌网城市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本案申请人。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38类电视广播、第42类服装设计、第43类酒吧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在内的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为其自制,或显示为其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或为参加公益性质活动,部分广告宣传资料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部分证据显示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综合考虑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十八腔”作为其在先商号和在先使用的标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依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二,被异议商标“十八腔”及其对应拼音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另外,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四枚引证商标相同的主张,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四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播、服装设计、酒吧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虽双方商标存在近似性,但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并存,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17241479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

申请/注册号:17241479 商标申请日期:2015-06-1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8-10-28 专用权期限:2016-08-28至2026-08-27

申请人: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包装纸(1609)、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1601)、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纸板盒或纸盒(1609)、印刷品(1605)、印刷出版物(1606)、新闻刊物(1606)、纸箱(1609)、纸巾(1603)、文具(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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