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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sheer love 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安庆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sheer love 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日对第9924701号“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安庆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sheer love 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日对第9924701号“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品牌“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已在全世界进行了广泛的注册和保护。随着申请人产品的销售使用和宣传推广,申请人及其“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受到认可和保护。“SHEER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旗下品牌,早于2010年就在美国第3类浴液、乳液及相关商品上获准注册,且在实际使用中常与“VICTORIA'S SECRET”商标结合使用,并建立起密切的对应联系。鉴于发达的网络活动和频繁的国际交流,中国大陆消费者对引证商标产品已具有相当高的熟悉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作为从事个人护肤、洗浴用品的专业公司,不仅大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还在实际使用中全面抄袭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经营特色和装潢,包括商标、包装、产品介绍、网站内容等,并涉嫌大量抄袭其它知名品牌的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2、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财政数据(部分)、商品目录册和“VICTORIA'S SECRET”服饰类商品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销售资料;3、百度和谷歌中以“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为关键词的查询结果;4、媒体对申请人商标及产品知名度的宣传报道;5、商标局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书;6、引证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7、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对引证商标的使用资料;8、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介绍、旗下商标注册情况和侵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SHEER LOVE”为普通英文词汇,并非申请人独创。引证商标并未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使用,更不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申请人所交材料多为外文证据或网络信息,欠缺证明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虽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SHEER LOVE”系列产品未在中国进行正式销售,但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日益频繁的国际交流,引证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商标局已对被申请人申请的部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他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综上,请求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为检索词部分报告;10、引证商标在中文互联网上的部分使用资料;1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提起有关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1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13、数份由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1年9月2日申请注册,2012年11月7日获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即已在第3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如第1014220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因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仍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精神已经体现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之中,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请求、理由和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首先,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未得到该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从申请人证据分析:证据1-4为“VICTORIA'SSECRET”等商标的注册情况、产品宣传使用情况,且大多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在服装、内衣及其他时尚商品上的资料。但前述证据并未显示申请人的“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已延及于引证商标,亦无法证明“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证据5、11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6为引证商标在域外的注册信息,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证据7、9、10为引证商标商品在中文媒体上的宣传使用资料,或未显示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在先知名度情况。证据13与本案案情不同,依个案审查原则,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必然理由。综合申请人所有在案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曾在先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形成一定影响。与此同时,争议商标中的外文部分“sheer love”具有固定含义,并非独创词汇,加之争议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十分爱”亦可使得相关公众将两商标作进一步区分。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2等材料未能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尽管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为法律明令禁止之情形。而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不良影响”系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5]第0000052298号《关于第9924701号“sheer love 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52298号《关于第9924701号“sheer love 十分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6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且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2018)京行终1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仍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9924701号“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

申请/注册号:9924701 商标申请日期:2011-09-02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2-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2-11-07 专用权期限:2012-11-07至2022-11-06

申请人: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品(0306)、抑菌洗手剂(0301)、香波(0301)、成套化妆用具(0306)、护发素(0301)、牙膏(0307)、洗面奶(0301)、香水(0306)、肥皂(0301)、浴液(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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