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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瑞邦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REDTOP”商标注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安徽美瑞邦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REDTOP”商标注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申请人因第6375123号“REDT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834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

安徽美瑞邦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REDTOP”商标注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申请人因第6375123号“REDT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834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安徽哲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使用书;

  2、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3、相关商标注册证书;

  4、2016年-2017年订货加工合同;

  5、产品宣传册;

  6、展厅图片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枕头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安徽哲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4中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及收据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其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证据5-6中的产品宣传册及展厅图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6375123号“REDTOP”商标:

申请/注册号:6375123 商标申请日期:2007-11-12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09-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0-03-07 专用权期限:2020-03-07至2030-03-06

申请人:安徽美瑞邦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塑料包装容器(2002)、镜子(玻璃镜)(2004)、竹木工艺品(2005)、树脂工艺品(2006)、家具用非金属附件(2012)、枕头(2013)、软垫(2013)、窗用非金属附件(2014)、门的非金属附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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