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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鲁玉”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鲁玉”商标异议案例本案基本情况: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莱州某公司于1993年4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五类种子、种苗、花卉等商品上注册“鲁玉”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鲁玉”商标异议案例

  本案基本情况:

  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莱州某公司于1993年4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五类种子、种苗、花卉等商品上注册“鲁玉”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鲁玉”商标,并在第44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山东省莱州市西由种子公司对该“鲁玉”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   [IMG]uploadImages/200411810482325756.jpg[/IMG]

  异议人理由: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被异议商标“鲁玉”是经山东省审定并同意推广的品种名称,如果准予其注册、将给全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带来混乱;山东省莱州市西由种子公司认为“鲁”代表山东,“玉”代表玉米种,现品种已经从“鲁玉一号”排列到“鲁玉十二号”,这些品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不应允许作为商标注册。 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被异议人认为其商标既不是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也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相悖。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商品的品种名称,如果是长期被多家使用,就失去了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全国农作物审定品种年鉴》,在1983年审定的品种中就有“鲁王”,说明确已广泛使用多年。若允许该名称为一家独占专用,显然是不公平的,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故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99005号“鲁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某种新商品在创立之初,其名称一般为创始者独家使用,此时该名称具有显著特征。随着新商品的推广普及,该名称被广泛使用,原本具有显著特征的名称逐渐变成了某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U]。“鲁玉”商标异议案就是这种情况。“鲁玉”作为品种名称,1983年就被列入《全国农作物审定品种年鉴》,并推广使用多年。如果该名称为一家独占专用,显然是不公平的。“鲁玉”这种农作物的品种名称,应视为《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禁止使用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因此,“鲁玉”不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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