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58004018号“NVC”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58004018号“NVC”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04018号“N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51684号商标、第11507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507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眼镜行”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仍然有效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58004018号“NVC”商标:
申请/注册号:5800401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27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23-01-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会议室出租(4302)、养老院(430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家具出租(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