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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59220292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59220292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0292号“得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59220292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0292号“得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81947号“得宝月子 DOUBEL POSTPARTUM & BABY CARE CENTER”商标、第19614488号“得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等引证商标一的异议决定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生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得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得宝月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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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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