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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涉案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专利涉及的仪表机壳主要适···

“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专利涉及的仪表机壳主要适用于集诸多功能为一身的智能无纸记录仪,其在电力、石化、冶金、制药、航空等领域具有巨大市场,可谓是“小仪表、大产业”。本案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为仪器仪表领域知名企业,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厦门希科于2019年11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中间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判断主体的确定,以及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规则。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4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中,作为外观设计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对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并能够以现有设计状况为基础,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考虑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综合得出结论。本案还明确了如果涉案外观设计产品可以作为一种中间产品单独出售,且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则应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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