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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Wei.cable Wire & C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含图】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JinWei.cable Wire & C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466038号【经纬电线电缆有限公司】“JinWei.cable Wire & C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JinWei.cable Wire & C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66038号【经纬电线电缆有限公司】“JinWei.cable Wire & C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95351号【电缆; 电线; 电话线;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报警器; 灭火器;】“金威 Ji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JinWei”,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标识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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