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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星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聚星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9
北京聚星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聚星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5367号“聚星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北京聚星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聚星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5367号“聚星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5807号“聚星电接触 JUXING EIECTRIC CONTA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业计划介绍、获奖图片、产品检测报告、商标证书、行为报道、授权书、合作协议、发票、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4095367号“聚星动力”商标:

申请/注册号:6409536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20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北京聚星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贵金属(1401)、贵金属合金(1401)、首饰盒(1402)、小饰物(首饰)(1403)、珠宝首饰(包括仿真珠宝首饰和塑料首饰)(1403)、宝石(1403)、首饰用贵金属制或镀有贵金属的小饰物(1403)、表盒(礼品)(1404)、钟表(1404)、手表(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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