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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公司与阿里巧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3
三面向公司与阿里巧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合肥阿里巧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巧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

三面向公司与阿里巧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合肥阿里巧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巧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阿里巧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峥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阿里巧巧公司赔偿稿酬损失、合理费用10000元。事实和理由:其发现阿里巧巧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通过互联网传播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一文。阿里巧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
 

阿里巧巧公司辩称,1、其运营的网站服务器已被服务器托管商强行下架,三面向公司所获取的涉及侵权的留存页面和网页链接已不存在,故不存在事实上的侵权,且阿里巧巧公司已不再经营,三面向公司明显恶意诉讼;2、三面向公司提供的“版权转让合同书”不完备,缺乏关键证据材料即无法证明三面向公司适格;3、著作权是互联网的一种链接,信息是可以转载,不存在剽窃和违法行为,且三面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获利和该公司受损;4、三面向公司电话通知可以消除影响,维权应有正常路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涉案侵权事实确定的问题,阿里巧巧公司认为其只是链接的提供者,且链接现已失效,本案中,三面向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经公证处进行固定,公证书对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了屏幕录像,并对公证保全的录像刻录至光盘储存,在阿里巧巧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且与本案有关,对公证书所保全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5年5月20日,方世文(笔名:魏明、刘雄孝)(甲方)与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作品名称、原载报刊网站名称、发表日期、字数详见《版权转让合同附表》。共计525千字。附表所列各篇作品版权转让价金标准:乙方按照每千字50元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转让价金。共计转让价金为26250元;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列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通过该转让合同取得版权的上列作品,乙方可以委托第三人根据乙方的出版计划,以每篇文章的全文或摘编其中一部分汇编《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渠道攻略》(暂定名)一书出版发行;附录按照时间顺序和作品类别(文章和著作等)编辑一个作者全部作品目录,包括原发表报刊名称期号、出版社版次年度等资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10年。上述合同所附的《版权转让合同附表》的第49项载明,作品名称为“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原署名为“刘雄孝”,原载报刊、网站名称为“中国营销传播网”,刊载日期为2004年2月25日,字数为“5.5千字”。
 

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终端攻略》由聿文主编,刘雄孝,魏明著,王焯编,其中第372至378页登载了《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一文。

2015年3月13日,三面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打开“百度”网站,将“百度检索”中的“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粘贴至检索栏进行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浏览,在搜索结果第二页,点击“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阿里巧巧”返回到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百度快照”进行浏览;点击首页进行浏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制作现场记录、以及相关网页截屏和刻录存储,并出具了(2015)郑黄证民字第4500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三面向公司提供的文章《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与取证公证书的取证文章内容基本相同。该作品字数约为5000字。

另查明,网站域名为www.××的网站名称为阿里巧巧,主办单位名称为阿里巧巧公司,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许君杰,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皖I**备11003468号-1。

又查明,三面向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车票等若干以证明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对作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合法出版物《终端攻略》中刊载的《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由刘雄孝,魏明(方世文笔名)所著,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方世文是该文章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三面向公司与方世文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转让的合同附表所列各篇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即200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归三面向公司所有,故三面向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侵害涉案作品《中国白酒业亟需核心价值》的行为,依法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三面向公司提交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4500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阿里巧巧公司在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企业如何决胜家用中央空调市场?》并加以传播,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三面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阿里巧巧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发表时间、现有影响、字数、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三面向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为800元。
 

综上所述,三面向公司要求阿里巧巧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十二)项、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阿里巧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合肥阿里巧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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