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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7
一、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铭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第5条规定:“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

一、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铭牌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第5条规定:“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另外省财政奖励补助20万元。

二、适应范围

20011月1日以后创办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法规依据:

为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促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四、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

 (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五、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企业向其所辖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办递交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科技办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函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七八月份左右,以政府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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