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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一览表2023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管辖标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管辖标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的发布,导致安徽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提供相关指引,笔者梳理安徽省内管辖变化如下:

      一、新《管辖规定》将外观设计专利、驰名商标认定和其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下放至各地级市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显著缩小。

      2022年5月1日前,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都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同时,还负责管辖发生在合肥辖区内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不服高新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本次新规实施后,将三种类型知产案件从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中剥离:1、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相对其它两种类型专利案件来说不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故《管辖规定》将这种类型案件下放到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涉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纠纷不得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仍应由相应地级市中院管辖;2、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行政案件,由于驰名商标类案件的社会影响往往较大,且涉及驰名商标特有的认定标准,故此次《管辖规定》未将该类型案件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而是由具有管辖连接点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案件,本次新规将涉及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案件下放至《管辖标准》中指定的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的剥离将显著缩小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有利于知识产权庭集中精力审判专利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升此类案件的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显著增加,对各地级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知产类案件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2022年5月1日前,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仅有三个,分别为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以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著作权、商标权、除技术秘密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此次《管辖标准》出台,将全省原来具有管辖权限的基层人民法院扩展为16个,分别对应全省16个地级市。该16个地级市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辖区内发生的标的在100W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不含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商业秘密(不含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权属、侵权纠纷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特别注意,如管辖连接点地处县级市,则应当由其隶属的地级市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就笔者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相对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来说,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和技术合同类纠纷案件对专利法律法规和技术理解要求相对较高,这对省内基层人民法院知产类案件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区 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区域

安徽省 100万以下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

  濉溪县人民法院 淮北市

  利辛县人民法院 亳州市

  灵璧县人民法院 宿州市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

  宁国市人民法院 宣城市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

安徽省内各基层法院名单及管辖区域

      三、本次新规不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但随着省内具有知产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增加,省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仍会发生变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意见》确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合一”意见》)。《“三合一”意见》对知识产权各类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特殊规定,要求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集中审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区域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由具备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本次新规发布前,全国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很少,在实践中就会存在跨区域办案的情况,使得办案难度和成本增加,部分省市甚至有违规管辖的情况发生。随着本次新规出台,各省市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显著增加,每个市辖区皆配备有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种新的管辖格局有利于解决上述管辖问题。同时,因刑事案件目前未对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作出集中管辖的规定,仅有层报最高院指定基层管辖或中院提级管辖之规定,故对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了审理难度和技术要求。实践操作中法院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层报上级法院予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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