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8
于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一、主要案情
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前北京市洗衣机总厂)以生产洗衣机为主要产品,并于1984年2月27日在商品分类表第18类洗衣机、脱水机商品上注册了“白菊”商标。 [IMG]uploadImages/200411812495372973.gif[/IMG]
从1989年开始,洗衣机市场日趋波软,该厂在1990年第一季度便已亏损20万元。于是,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先后开发了白菊系列产品,包括切菜机、保鲜机、微波炉等等,期望以此来提高效率,但仍然不能改变经济效益下滑的趋势,如多用食品加工机在1990年1月至3月间就亏损59893.87元。此案的关键在于,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在上述期间销售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白菊”牌多用食品加工机5184台,销售额986855元,而实际上,多用食品加工机非“白菊”牌注册商标的原指定商品。
二、处理结果
以上情况于1990年4月5日被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即立案调查。最后责令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以148043元的罚款。
三、分析意见
于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同样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商标注册人被忽视。如北京白菊电器公司误认为,凡同类家电产品都可以使用已注册的“白菊”商标,而对是否在核定商品的范围内则不予考虑。白菊公司错误地认为,本公司商品的都属同一类商品,绝对不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却不知恰恰是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