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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二房”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6
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二房”商标案案情简介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德公司)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将其生产的“二房佳酿”白酒投入青岛市场,并利用报纸、电视、户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此外还在大连等地···

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二房”商标案

  案情简介

  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德公司)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将其生产的“二房佳酿”白酒投入青岛市场,并利用报纸、电视、户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此外还在大连等地发布广告并销售该产品。同时,玉德公司与青岛市北区隆兴糖酒副食品经营部签定经销协议,由隆兴糖酒副食品经营部代理“二房佳酿”白酒在青岛市的销售业务。青岛市工商局于1996年4月13日正式对使用“二房”商标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一方面责令玉德公司停止在青岛市销售“二房佳酿”白酒,另一方面组织市内六区对有关经销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截止1996年4月8日玉德公司被责令暂停销售为止,共经销“二房佳酿”白酒22988瓶,共计货款524378元。其中带注册标记的“二房佳酿”白酒12000瓶,共计货款28.2万元。玉德公司库存的3100瓶“二房佳酿”尚未销售被查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二房”商标在未获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加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同时,尽管该公司在广告中反复说明“二房”的意思是由两间茅屋起家,但从其商标广告的整体构思、创意策划和实际使用效果来看,无论是“绵绵二房,回味悠长”等广告语。还是“二房”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特别是“二房”谐音所产生的负面联想,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背了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宣传了旧社会丑恶现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第(9)项规定和第34条第(1)、(2)项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广告宣传

  2. 收缴尚未销售的3100瓶“二房佳酿”商标标识,予以销毁

  3. 处5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一般商标违法案件。在本案中,涉及到两种商标违法行为。一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即从1995年6月开始玉德公司在其商标未获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加注注册标记的违法行为。一为使用“二房”文字与图形的商标图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社的行为。这两种商标违法行为,虽并不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但是却会给商标管理带来很大危害。   

  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商标管理机构对未注册商标实行管理难度较大,但是《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用条款显然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因此商标管理人员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应更大的发挥主动性,对于违反禁用用条款的商用使用坚决予以制止,维护商标使用与管理的秩序。同时,在商标违法案件的是处中,应不断开拓思想,培养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敏锐性。商标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使用反映社会文化的层次及风貌。目前,各国商标法均将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商标列为禁用商标,也可见其重要性。   

在商标管理及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中,还要注意通过处理案件促进全民商标意识的提高,这不仅要体现在对商标工作的重视程度上,更重要的是要学会使用商标,了解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使用,并主动同这种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作斗争。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案的查处中做到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但是,如何提高对这种案件处罚的主动性与及时性仍值得研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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