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OSAIKE”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OSAIKE”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5164114号“MOSAI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934512号“saik”商标、第22934764号“晒客saik”商标、第42264649号“sai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荣誉证书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水壶、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洗衣用晾衣架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壶、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刷子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MOSAIK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SAIK”,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壶、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非电气炊具、玻璃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5164114号“MOSAIKE”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45164114 商标申请日期:2020-04-03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0-08-13 注册公告日期:2021-10-14 专用权期限:2020-11-14至2030-11-13
申请人:深圳市摩赛克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水壶(2101)、玻璃杯(容器)(2102)、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2103)、茶具(餐具)(2105)、熏香炉(2106)、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