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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69905号“渝江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46369905号“渝江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46369905号“渝江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压铸行业的领军企业,具有极高的知名···

第46369905号“渝江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46369905号“渝江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压铸行业的领军企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渝江yujiang及图”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经过持续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3679966号“渝江YUJIANG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会误导公众,使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概况、主体资格证书及信用信息报告;

  2、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照片、安全生产证明及2018-2020 年产品检测报告;

  3、商标最早和持续使用时间证明统计表及证明;

  4、商标注册统计表及商标注册证、商标管理制度;

  5、专利证书统计表及证书;

  6、质量体系认证统计表及证书;

  7、企业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统计表及证书;

  8、2018-2020年经济指标统计表、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9、2018-2020年部分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

  10、2018-2020年商标宣传广告费用统计表、广告样张及广告合同及发票;

  11、引证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公司合法注册使用的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的品牌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申请人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油机;引擎气缸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系争商标构成对该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及系争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引擎气缸盖”商品属于不同行业,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及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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