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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商经纬贸易有限公司“科尔汗KEERH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8
内蒙古华商经纬贸易有限公司“科尔汗KEERH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30日对第16758916号“科尔汗KEERH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内蒙古华商经纬贸易有限公司“科尔汗KEERH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30日对第16758916号“科尔汗KEERH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2672号“科爾沁KERC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6524号“科尔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10758号“科尔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亦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2、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3、申请人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证书;4、审计报告;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二者指定商品差异明显。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构成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8年3月6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干;奶酪;牛奶制品;腌制蔬菜;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脂;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火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火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风肠、肉干等商品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申请人“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商品上曾于2005年12月30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科尔汗”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主要识别文字“科爾沁”、引证商标二、三“科尔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肉干、奶酪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加之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条款,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758916号“科尔汗KEERHA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6758916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1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6-14至2026-06-13

申请人:内蒙古华商经纬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加工过的坚果(2911)、肉(2901)、奶茶(以奶为主)(2907)、食用油脂(2908)、腌制蔬菜(2905)、加工过的瓜子(2911)、牛奶制品(2907)、干食用菌(2912)、肉干(2901)、奶酪(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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