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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喜“鑫飛達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5
张全喜“鑫飛達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申请人因第6779705号“鑫飛達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60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

张全喜“鑫飛達及图”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申请人因第6779705号“鑫飛達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60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4年03月21日至2017年03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使用。2、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非出于善意。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经营的长葛市志峰磨具厂企业信息;

  2、中山市横栏镇宇星建筑机械店、扬州市维扬区旋风建筑物资经销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飞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东莞市南城凌风建筑机械经营部、浙江省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王丰军销售欠款单、物流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混合机(机器);钢筋拨机;混凝土振动器;石材切割机;钢筋切断机;夯实机;弯曲机;角向磨光机”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经营的长葛市志峰磨具厂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在证据2中提交了多份欠款单、物流凭证用以证明其经营的长葛市志峰磨具厂对复审商标商品进行了销售。其中的欠款单为自制证据,物流凭证无法查验其真实性,缺乏公信力。仅凭在案的上述欠款单、物流凭证,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产品的实际销售,且上述证据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6779705号“鑫飛達及图”商标:

鑫飞达     

申请/注册号:6779705 商标申请日期:2008-06-13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0-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0-04-07 专用权期限:2010-04-07至2020-04-06

申请人:张全喜

商品/服务项目:钢筋拨机(0733)、混凝土振动器(0733)、混合机(机器)(0709)、混合机(机器)(0733)、角向磨光机(0743)、弯曲机(0742)、石材切割机(0733)、钢筋切断机(0733)、夯实机(0733)、混合机(机器)(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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