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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53826号“魔都 Young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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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53826号“魔都 Young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3826号“魔都 You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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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53826号“魔都 Young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3826号“魔都 You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第16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2707号“魔都咖啡”商标、第15215938号“YOUNGOR”商标、第15215917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13203995号“YOUNGOR SINCE 1979”商标、第3597096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48184199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48171763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803223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51132462号“魔都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715号“揚鹤YOUNGER及图”商标、第10500356号“婴尔故事 Youngers”商标、第13255977号“YUNGER”商标、第801843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3596520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第43957330号“魔都夜市”商标、第46059686号“魔都大口粉 MoDouDaKouFen”商标、第50981649号“魔都炸鸡”商标、第49788831号“东方魔都”商标、第55646229号“魔都上品”商标、第45108257号“魔都1号”商标、第56384099号“魔都荟”商标、第21699770号“魔都探店”商标、第55646230号“魔都尚品”商标、第53285382号“魔都之星 METRNST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16、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公众号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写纸、美术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核定使用的纸、宣传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或均含有汉字“魔都”或外文构成较为相近,呼叫上亦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指定、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均含有汉字“魔都”或外文构成较为相近,呼叫上亦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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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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