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fu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fu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4280号“fun”商标(第2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fu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4280号“fun”商标(第2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6034号“100 FUN 动手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504605号“FUN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519611号“FUN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170806号“FUN OUTD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107088号“益禾堂益杯FUN享时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733339号“FUUN BY MEI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761738号“FUN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488504号“FUN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95312号“驿途•家 FUN CAM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110523号“趣户外 FUN OUTDO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织物、草制瓶封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网织物、草制瓶用包装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上一篇: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延龄”商标 驳回复审案
下一篇:第60573717号“THINK3 MARKET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