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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图数据(杭州)有限公司“灵图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灵图数据(杭州)有限公司“灵图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209号“灵图数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灵图数据(杭州)有限公司“灵图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209号“灵图数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03076号商标、第34767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未确定,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二并未实际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节日海报、公众号信息、企业信息登记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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