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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艳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YJS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侯马市艳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YJS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7389号“YJS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经过···

  侯马市艳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YJS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7389号“YJS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经过反复思考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6201号商标、第27320285号商标、第16212500号商标、第8226499号商标、第31181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是申请人更具创造性的智慧表现。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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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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