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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见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水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君见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水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56525号“水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

君见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水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56525号“水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6459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27425号“宽源 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86319号“水 送水到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86331号“水 送水到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17367号“盐渎水韵 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31260号“水 送水到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339527号“水 送水到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291684号“水&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091277号“水 茗水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802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8119901号“中鼎智能家具 ZODIN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2577449号“卓正物业ZHUOZHENGWU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094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666333号“鸣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094300号“至护致家ZHIHU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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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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