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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媒体有限公司“KAEW”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餐饮媒体有限公司“KAEW”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911010 29 2017年06月22日 KAEW 餐饮媒体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911010号“KA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

餐饮媒体有限公司“KAEW”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911010 29 2017年06月22日 KAEW 餐饮媒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11010号“KA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86984号“KA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可以起到识别申请人及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是明显知晓申请商标之后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的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KAEW”与引证商标“KAEW”字母构成、读音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911010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2日 国际分类 29

申请人名称(中文) 餐饮媒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Media food Co.,Ltd

申请人地址(中文) 泰国北碧府,塔玛卡区,东卡敏子区,9号村88/9号

申请人地址(英文) No.88/9, Moo.9, Donkamin Sub-District, Thamaka District, Kanchanab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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