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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TANIUM”与英特尔商标“ITANIUM”近似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XITANIUM”与英特尔商标“ITANIUM”近似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6999号“XITAN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11817号···

“XITANIUM”与英特尔商标“ITANIUM”近似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6999号“XITAN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11817号【半导体处理器芯片; 微处理机; 印刷电路板; 电路板; 计算机存储装置; 半导体存储装置; 视频电路板; 音频电路板; 音视频电路板; 视频图形加速器; 视频处理器; 传真调制解调器; 用于转换和接收传真信号的计算机硬件; 用于转换和接收传真信号的计算机软件; 用于开发、维护和使用局域网及广域网的计算机硬件; 用于开发、维护和使用局域网及广域网的计算机软件; .】“ITA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553939号【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硬件; 集成电路; 微处理器; 半导体器件; 计算机; 录制; 传送; 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 磁性数据载体; 录音盘; 耳机; 电讯用软件(已录制); 视像会议; 电话会议; 文件编辑和文件交换用计算机硬件; 文件编辑和文件交换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载有电子或计算机产品说明书的光盘; 网上提供的载有电子或计算机产品说明书的软件(已录制); .....】“ITA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9911698号【量具; 测量装置; 光学器械和仪器;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多种颜色设计及/或可调整的白色或色调的发光二极管(半导体); 多种颜色设计及/或可调整的白色或色调的雷射二极体(半导体); 多种颜色设计及/或可调整的白色或色调的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电子和电器部件); 多种颜色设计及/或可调整的白色或色调的发光二极管模块(电子和电器部件); 多种颜色设计及/或可调整的白色或色调的发光二极管网络(电子和电器部件); .】“XTE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9911699号【照明器械及装置; 发光二极管照明器械及装置; 发光二极管照明器及灯; 车辆照明设备; 节日装饰彩色小灯; 带有集成电子镇流器、变压器、控制或操作设备或电子接口的灯具; 发光二极管灯插座; 喷焊灯; 煤气灯; 消毒设备;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XTE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商标呼叫方式和含义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和二的所有人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三、引证商标三和四在指定商品上没有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三和四采取行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ITANIUM”介绍打印页;2、引证商标一和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184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和四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XITANIUM”,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ITANIUM”,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XTENIUM”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激光二极管和齐纳二极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当然依据。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但其未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本案申请商标“XITANIUM”与引证商标四“XTENIUM”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

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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