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5652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2425652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6522号【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74112号【药用草药茶; 药物饮料; 胶丸; 药酒; 枸杞; 减肥茶; 医用营养品; 营养补充剂; 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营养饮料;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2418号【人用药; 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营养饮料; 空气净化制剂; 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消毒纸巾; 外科包扎物; 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 医用营养品; 净化剂;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不同地域、主营业务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类似商标核准信息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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