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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6284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2306284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62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84661号【服装; 皮带(服饰···

第2306284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62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84661号【服装; 皮带(服饰用); 婴儿全套衣; 帽子; 婚纱; 手套(服装); 围巾; 领结; 鞋; 袜;】图形商标第10481611号【服装;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童装; 婴儿全套衣; 舞衣; 皮带(服饰用); 】“努比鸭STRIVE DUC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未出现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应予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未发生混淆误认的行为之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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